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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
 

.內政部92.12.29台內營字第0920091112號令訂定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外部空間規劃
第三章 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
第四章 共用服務空間
第五章 公共服務空間
第六章 設備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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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則
1.1依據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編)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2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範圍為本編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1.3適用對象
本規範規定老人住宅之規劃設計基準。供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無需他人協助之老人為居住者之老人住宅,應符合本規範。
1.4規範之修正及替代設計
本規範應依社會之變化及技術之進步等,作必要之修正。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老人住宅之設計,應依本規範之規定。
 
 
第二章  外部空間規劃
2.1戶外休憩空間
除有緊鄰並可供使用之外部開放空間外,老人住宅應按居住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設置戶外休憩空間,其最小規模不得小於四公尺乘以四公尺。休憩空間應設置戶外桌椅等供休憩使用之設施。戶外步行空間之寬度應有九十公分以上,其有高低差時,儘可能設置為坡道。戶外空間包含陽臺、敞廊、平臺等,得考慮防風、避雨,以及留有足夠讓輪椅迴轉的空間,並達到通行的便利。
2.2人行道安全措施
人行道之路緣高於車道不得超過二十公分,人行道至車道之路緣開口斜坡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十二。戶外地面設置之排水溝格柵方向應和行進方向垂直,格柵淨孔距不得大於一‧三公分。
2.3室外引導通路

2.3.1 室外引導通路淨寬度應在一‧二公尺以上,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長度每九公尺或在轉折處應設置長度一‧五公尺以上之平臺,坡度在一比二十以下時,平臺間隔可放寬至十八公尺,坡度大於一比二十且高低差大於六十公分者,應設置扶手。
2.3.2 室外引導通路連接戶外出入口設置之門檻高度不得大於二公分,並應在室內及室外設置深度一‧五公尺以上之輪椅等候空間。
 
 
第三章 居住單元與居室服務空間規劃
3.1居住單元組合方式
老人住宅之居住單元規劃,得視服務對象及訂定之營運計畫,由單人房或夫妻房等單獨組合或混合組合。單人房組合得按性別予以適當的分區。
3.2基本簇群規劃原則
居住單元規劃考量老人生活對安寧、舒適、私密性及日常活動交誼等需求,適當配置生活簇群,宜以六人至十人組成基本簇群。
3.3生活簇群配置
以三個以上基本簇群組成生活簇群,應設餐廳,公共廚房,公共洗衣間,提供一處戶外共同活動空間。
3.4臥室設置及規劃設計原則
臥室擺設之床位應有二面以上可供上下床。臥室應考慮隔音、容易避難及輪椅使用空間。
3.5浴室及廁所規劃設計原則
浴室及廁所以每一居住單元設置一處為原則,其寬度及深度均不得小於一‧ 八公尺,但廁所及洗手臺使用部分與沐浴使用之部份以固定隔間或防水拉門分隔,能確保廁所及洗手臺地坪維持乾燥者,廁所及洗手臺使用部分之長度及寬度淨尺寸分別不小於一‧六公尺及一‧五公尺,其配置應使老人方便到達及考慮老人與輪椅使用者之容易使用。居住單元未設浴廁者,與其最近之浴廁距離不得大於十公尺。浴廁出入口高低差應為二公分以下,門扇應採外開式推門或橫拉門,並可由外面拆卸以利緊急救援,浴廁及臥室應設置呼救系統,並得考慮設計防震、防火構造,以作為就地避難場所。
3.6廚房配置及廚具設計原則
廚房料理臺應有合理之配置,並考量身高之不同,物品陳列要能取用方便。必要時得設可昇降之料理臺。餐桌及餐具存放櫥之空間留設,應考量老人遲緩行動之便利及輪椅迴轉之空間,其每一處面積不得小於四‧五平方公尺。
3.7陽臺及平臺規劃設計原則
室內至陽臺、平臺等出入口之高低差應在十六公分以下,並考慮輪椅出入,至少每二戶陽臺間應相連通,陽臺之間應為容易開關之推開門,以供緊急救援人員得從陽臺進入救援。但依照本規則總則編第三條規定提具防火性能設計計畫書(包含緊急救援計畫)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依緊急救援計畫設置救援設施,不受陽臺應相連通之限制。
第四章 共用服務空間
4.1樓梯及平臺寬度、梯級尺寸
樓梯應有充足的採光及照明,並應設置緊急照明燈。樓梯淨寬度應大於九十公分,樓梯二側均應設置扶手且不得於平臺上設置梯階或使用旋轉梯。凡樓梯轉角平臺之向上梯級應退縮一階併入為平臺。但平臺寬度大於一‧四公尺者免退縮。設計時,所有樓梯之級深級高應統一,樓梯出口並應標示樓層號碼,室內樓梯之級高及級深依下列公式計算:
65≧2r+t≧55且r≦18,t≧26,r / t≦7/11
r:級高 t:級深
4.2室內走廊
室內走廊應平順,具自然通風採光,寬度為一‧四公尺以上,二側應設置扶手,轉彎之牆角應為順緩修邊或防撞處理。走廊高低處、轉角處均應設照明燈或踏步燈,地板並應使用防滑材料。
4.3走廊及樓梯之扶手
扶手高度距地板完成面或梯級踏步鼻端起算七十五公分至八十五公分,扶手直徑應為二‧八公分至四公分,採橢圓或扁平握把者,週長在十二公分左右,並與牆面留設三公分至五公分之空隙。
4.4門廳出入口
門廳出入口應設感知自動門設備、及充足之照明。出入口處應留設步行器或輪椅存放區,其淨寬度不得小於一‧九公尺,淨深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如為防止雨水倒灌,出入口設有階梯時,應有斜坡道或設置專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設備。
4.5其他設施
為服務居住者生活需求,得考慮設置相關其他服務設施。
 
 
第五章 公共服務空間
5.1設置與配置原則
老人住宅應設置交誼室、公共餐廳、公共廚房及辦公室等公共服務空間。交誼室、公共餐廳、廚房等空間配置應使老人方便到達,並考慮老人及輪椅使用者之便利性。
5.2交誼室設置及規劃設計原則
交誼室得在每一樓層或大廳入口設置,均應採光通風良好,具有透視戶外之良好視野,並考量延伸至戶外平臺或陽臺。
5.3服務管理室
服務管理室應和居住單元呼救系統相連線。
 
 
第六章 設備及設施
6.1設置原則
老人住宅設置之設備及設施應能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為原則。
6.2設備能源
老人住宅之能源得採用電力、瓦斯、石油、太陽能系統,並應遵守供應機構之安全配管及使用規定。
6.2.1電力
按照供電公司之內線配置規則辦理並考量使用上方便安全,電源開關以距離牆角一○○公分以上為宜,設置高度應考量輪椅乘坐者易於使用。
6.2.2瓦斯
瓦斯供應配管應設瓦斯漏氣警報及自動斷氣裝置。瓦斯器具應有燃燒中途熄滅自動切斷供氣之裝置。
6.2.3石油
應遵守石油儲存使用安全相關規定。
6.2.4太陽能
定期維護檢查以保持設備功能及效率。
6.3垂直上下之昇降設備
6.3.1昇降機
老人住宅若為二層樓以上之建築物,應設有昇降機,機廂深度應有足夠進出停放輪椅之空間,並加設扶手,設置後視鏡面。電梯到達時應有鈴聲能表示上下之指示,開閉時間應比一般電梯長,電梯出口應標示樓層號碼。其他如語音播報系統、副操作盤等,得視實際需要留設。
6.3.2階梯昇降機
老人住宅為獨戶雙層住宅時,其垂直移動設備可選用階梯昇降機或個人用住宅昇降機。
6.4消防警報滅火設備
6.4.1消防設備
老人住宅除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乙類場所檢討設置外,居室仍應設有煙熱感知器、緊急照明燈、ABC型滅火器、自動火災報知器、緊急廣播設備。
6.4.2燃氣設備
老人住宅能源供應為瓦斯者,應設有瓦斯漏氣警報器及自動斷氣裝置。瓦斯器具應有燃燒中途熄滅可以自動切斷之安全裝置。
6.4.3避難路徑
老人住宅應有鄰戶避難口以及避難路徑之留設。為避免輪椅充電時所產生的有害氣體,充電處設置於走廊時,需考慮火災發生時有足夠的逃生空間。其逃生路徑應設有緊急照明燈,設置高度應於地板面以上四十五公分範圍以內。
6.4.4緊急通報
老人住宅之門廳及樓梯出入口附近,應有緊急呼救系統。
6.4.5廚房設備設置原則
廚房應裝設爐火自動閉鎖控制器、自動滅火設備或自動撒水系統。
6.5全面無障礙樓地板
老人住宅室內應為全面無障礙樓地板,建造地板時需考慮其溫度及溼度,同時考慮因有跌倒情形發生,鋪面材料應考慮彈性柔軟材質。若為石片、木板、塑膠等等之材質,應為防滑處理不可磨光,並避免使用滑石粉等等保養,以免滑倒。浴室內地板採用塑膠材料時,要能防靜電發生,厚度至少要有○‧三公分,並可選擇液體注入一體成形式或熱焊併接法兩種鋪貼。
6.6室內要求
6.6.1室內櫥櫃
老人住宅為保持居室整潔,應有被具存放櫥、衣帽存放櫥、物件整理存放櫥、清掃用具存放櫥。
6.6.2門窗
老人住宅之門淨寬度應為八十公分以上,應裝設長柄式之把手開關,並且二側均可操縱。門把高度應配合牆壁扶手,並標示開門方式(推或拉)。必要時門扇應留設通視窗;窗戶為橫拉窗,以D型把手開關,並選用圓形扣押之固定鎖。
6.6.3安全玻璃
老人住宅之隔間、門扇、傢俱等裝設之玻璃,其常與身體有接觸可能時,應使用安全玻璃。
6.7電氣照明
6.7.1電氣設備
老人住宅之室內電氣應採用三路安全開關、專用安全迴路。切換時可選用肘碰開關或線拉式開關,並有漏電、斷電裝置。
電源開關及插座不宜設於各角落,應以距離牆角一○○公分以上為宜。
電源開關及插座之高度應可讓坐輪椅老人均可使用到之位置。最好與門把高度配合。
每一房間至少有一牆面有電源開關,而交誼室若有二處出口最好有二個電源開關(三路開關)。宜採用輔助式插頭及插座,讓使用者容易使用。
6.7.2換氣空調
老人住宅之臥室、餐廳、浴廁、脫衣室、門廳,應有冷暖換氣及空調設備。並考量室內恆溫控制、足部溫風器、生活環境數據顯示控制之裝置。
6.7.3照明設備
老人住宅之照明設備,應考量全體照明、部分照明、夜間照明、戶外照明。樓梯間、電梯間門廳應為常時點燈或自動(感熱、光電)感應照明,防火門及出入口、平臺均應設頂燈。
6.7.4吸塵設備
老人住宅得設計中央控制系統之吸塵設備。
6.8盥洗設備
6.8.1浴廁空間及設備規劃設計原則
老人住宅之浴廁得設置人員異常自動感應警報設備,地板應為防水、防滑、掃除容易、耐久之材質。門以拉門或摺疊門為佳,應設長柄式把手及簡易開啟開關。更衣室可與洗面臺合為一處,洗面臺應使用撥桿式龍頭或考慮設置光電感知器自動溫水給水。馬桶高度可考慮在三十七公分至四十三公分之間,宜考量有洗淨乾燥暖房便座、溫水洗淨出口水(肛門沖洗)、臭氣抽送設施(脫臭機能)、臀部乾燥設施,馬桶附近考慮設有光電感知器自動給水洗手器,並應設緊急求救通報按鍵,以及水平與L型固定扶手或搭配上下、左右可動式扶手,以便利如廁。扶手高度離地板面起八十五公分,個人特殊考量時為六十五公分至七十公分之間。共用浴廁之固定設備外,應留設直徑一五○公分之迴轉空間,並儘可能保持馬桶周圍有足夠讓照顧者使用之輔助空間,或預留輕微改造後可以確保其空間。
6.8.2浴槽規劃設計原則
老人住宅之浴室應有熱水供應設備,使用燃氣加熱者,燃氣設備不得設於室內,並應設有供出入浴槽,或於浴盆中站立、坐下時之水平或L型固定扶手或可移動附掛式扶手及附設沖洗用輔助座椅、緊急求救通報按鍵。必要時得留設中庭觀景窗。地板距浴槽外緣高度宜為三十公分至六十公分之間,以利老人進出使用。
6.8.3淋浴設備空間規劃設計原則
老人住宅之浴室採用淋浴設備時,淋浴間本身可當作活動處,空間寬度及深度應分別在一‧二公尺以上,並與地板同一平面,馬桶位置盡量設置於淋浴處旁,以方便從淋浴處到達。
6.9其他
6.9.1隔音、防震設計
老人住宅之室內活動空間,如歌唱戲劇室、打牌室等容易產生噪音之空間,其牆面和地板宜使用隔音、防震動之材料,並遠離居住區。
6.9.2避難空間及救援設施
每層昇降機間、直通樓梯之梯間應設置避難空間供輪椅使用者避難及等候救援,其配置應與昇降機間、梯間相連通,併應避免與樓梯、電梯出入通行路線衝突。昇降機間及梯間含避難空間應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及防火門窗區劃或依照安全梯構造之規定成為獨立之防火區劃,併應設置緊急照明。各樓層避難空間之合計面積不得小於該層居住人數每人○‧三平方公尺。
6.9.3綜合服務、環境服務、維修管理及其他事項
老人住宅為達到綜合服務、環境服務、維修管理及其他事項,得設自助衣物洗濯部、被服洗滌收送服務、曬衣場、垃圾集中箱等設施。
6.9.4停車空間設置原則
老人住宅之停車空間應有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並有足夠輪椅順利進出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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